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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需打“综合拳”提升游客满意度
2013/8/27 11:16: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打印]

        近日,一份深圳旅游“成绩单”出炉:在广东省旅游局组织的游客满意度调查中,排名穗深珠三市第二名。市文体旅游局邀请参与课题调研的专家和本市旅游各行业代表,为深圳如何进一步提升游客满意度“把脉”。众多业内人士指出,为以优质旅游体现“深圳质量”, 同时贯彻落实即将实施的国家《旅游法》,深圳提升游客满意度需在社会齐抓共管,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上下功夫。

  专家呼吁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据了解,此次广东省旅游局聘请广州大学、中山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专家学者组成联合课题组,对广州、深圳、珠海三市进行游客满意度调查。在为期一个月时间里问卷调查4800余份,对涉及旅游业的酒店、餐饮、旅行社、零售、景点和交通六大行业进行打分。“这两年通过强化旅游行业的质量强市工作,游客满意度有了很大的提升,全市24个窗口服务行业顾客满意度排名,旅行社和酒店的满意度在今年前两个季度都连续位居前列。但是提升游客满意度是永无止境的,在这方面深圳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市文体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国家旅游局此前也连续3年对全国游客满意度进行调查,而调查结果显示,制约和影响游客对一座城市服务质量感知和旅游形象评价的主要因素,是整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市旅游协会负责人介绍。

  相较于其他行业和产业,旅游业有自身的独特性,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旅游业的综合性。研究表明,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受旅游业直接影响的行业有14个,受间接影响的行业有54个。

  “既然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发展旅游产业,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需要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旅游专家介绍,从2013年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看,除了旅游局之外,还有大约38个部门的职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旅游业发展,这些部门职能的履行会对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监管、旅游产业促进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面对旅游业综合性与部门管理分割性的矛盾,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通过统筹协调的方式加以解决是可行之策。因此,《旅游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综合协调机制有例可循

  “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事实上在中央和部分旅游发达地区,都建立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有旅游专家表示,从多年来中央和地方的实践来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构建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成立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这种机构由旅游部门与同旅游业发展相关的部门共同组成,同时由一个更高级别的政府官员领导这一机构,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在中央层面,1999年,为应对假日旅游迅猛发展带来的若干问题国务院设立了由14个部委组成的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是成立跨区域的协调机构。如市文体旅游局就与其他区域的旅游主管部门成立了多个跨区域旅游综合协调机构,包括:深港旅游联席会议、深澳旅游联席会议、深莞惠区域旅游合作联席会议、穗深珠旅游区域合作机制等。

  三是明确具体部门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各地一般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在现实运行中,设立旅游委能较好地提高旅游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如北京、海南、杭州等市。

  建立“大旅游”格局

  “旅游综合协调机构不能仅仅是信息沟通和简单议事,更要明确工作职责,推动涉旅部门深入参与旅游业发展。”有专家建议。

  一是赋予旅游综合协调机构更实际的职能,承担一定的决策功能,以此来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旅游业发展。此外,为推动相关决策的落实,还可以考虑赋予旅游综合协调机构一定的考核职能,以便督促各涉旅部门拿出切实的措施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支持。这方面我市设立的一些综合协调机构如“质量强市办”、“文明办”等都有成功经验可借鉴。

  二是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工作内容。应当明确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工作内容,需要在总的协调机制下建立一些更为具体的协调机制。具体包括旅游监管和执法综合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公安、市场监管、交委、城管、边检、口岸办;旅游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机制,成员包括国土、规划、住建、发改委、交委;旅游宣传推广综合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宣传部、外办、文明办;旅游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消防、卫生、保险、应急办、安委办。

  三是应逐步扩大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范围,将更多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协调机制,使成员单位不局限在政府部门。另外,可以考虑将非政府组织纳入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作用。逐步将市旅游协会、市航空协会、市零售协会、市义工联等快速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纳入综合协调机制,既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有益的补充,还可以对政府行为形成一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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