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导游证申领开始执行新政策
从河北省旅游协会获悉,根据日前下发的《河北省旅游局关于依法规范全省导游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今后通过导游资格考试的人员,只有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省、各设区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才能申请取得导游证。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目前,各地导游管理中心和导游服务公司已经停止新导游人员注册工作。已在导游管理中心或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成为旅行社正式员工,也可以在省和各设区市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注册。各地将在2014年底前完成导游人员注册变更工作。到2014年底,凡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到省、各设区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人员,将不予通过2014年度导游证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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