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合理低价”如何界定,一直成为社会及业界关注的焦点。日前,广东省旅游局举行全省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视频培训活动,就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相关投诉热点问题,由省旅游质监法律顾问俞国华进行授课解析,并采取“以案释法”互动讨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旅游主管部门分管局长,相关业务处(科)负责人,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各县(区)旅游部门及执法部门业务骨干等350人参加。
俞国华表示,旅行社的旅游线路产品售价应当足以支付团队人均费用支出,并鼓励略有盈余。由旅行社行业协会确定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以及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的参考核算基准方式。旅行社的旅游线路报价不足以支付团队人均费用支出,或者明显低于参考核算基准,且无充分的合理性证据的,就可以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他建议,部分地市已经公开了旅游线路的参考报价,消费者可以根据参考报价来对市面上的旅游产品价格进行评估,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参考报价,须谨慎选购。
如何判断旅行社有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俞国华指出三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应受处罚。一、无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旅行社在旅游合同或行程单中将主行程与购物/自费项目硬性搭配的;二、以各种方式手段强迫旅游者同意或参与购物活动和自费旅游项目的安排;三、旅游者不参与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同一旅游线路产品实行不同售价,也就是说,出售给参与购物的游客的价格低于不参与购物的游客。以上三种情况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根据新版旅游合同,具体购物场所,指的是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