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旅游局为规范网络旅游团购业务下发通知,,旅行社在网站上公示的旅游服务产品必须真实,需要公布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详细内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个人不得通过网站发布信息招徕旅游者,各网络公司不得将非旅行社提供的网上团购信息通过网站发布。新规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随着网络团购盛行,青岛市部分旅行社也开始创新运营模式,通过网上团购开展旅游服务业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旅游局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发现,旅行社在开展网络团购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一些团购者投诉购买的机票、景点门票等与实际不符,因此旅游局发布通知规范网络团购市场,要求各旅行社接到通知后,及时和运营网站进行联系,修改完善相关公示内容。 《通知》要求,旅行社在网站上公示的旅游服务产品必须真实,并且必须包含以下公示内容: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 《通知》还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前应当向旅游者出具正规发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个人不得通过网站发布信息招徕旅游者。各网络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尽到谨慎义务,不得将非旅行社提供的网上团购信息通过网站发布,也不得在没有接受旅行社委托的情形下自行发布团购信息招徕旅游者。一经发现非法开展旅游业务活动的,旅游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通知》还对变更解除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旅游者在参加活动前有权要求旅行社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由于旅游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合理地约定,但不得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暮紫 摘自新华网)
青岛规范网络旅游团购业务 需明示旅行社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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