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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召开“迎奥运,保平安”旅行社“一日游”诚信经营工作会
2008/7/25 0:00:00 来源:其他 [] [打印]

        7月24日下午14时,“迎奥运,保平安”旅行社奥运期间“一日游”诚信经营工作会在京都苑宾馆隆重召开。北京市旅游局顾晓园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对奥运期间“一日游”服务接待工作进行了深入动员和全面部署。会议号召北京地区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积极行动起来,以一流的精神面貌,以一流的服务标准,全力以赴做好奥运期间“一日游”服务接待工作,共同维护奥运期间健康有序的“一日游”市场环境。

        会议介绍了《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情况,要求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监制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经营行为,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会的53家旅行社均主动签署了《使用〈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承诺书》。

        北京市旅游局顾晓园副局长在讲话中强调,旅行社要牢固树立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奥运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奥运期间“一日游”服务接待工作做实做细,抓紧抓好,同时提出了六条具体要求:第一,严格执行“一日游”宣传、招徕的有关规定。要求旅行社不得发布虚假“一日游”广告信息,在“一日游”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用语误导旅游消费者,不得以低价招徕、上车加价的非法手段招揽游客,严禁雇用“票提”在公共场所进行揽客活动,禁止接待通过票提、非法“一日游”小广告、旅游交通地图假广告、旅游假站牌等非法渠道招徕的旅游者;第二、规范与社会旅馆的业务合作。要求拟通过或已通过社会旅馆(包括一、二星级饭店)开展“一日游”招徕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旅行社门市部注册登记手续,并报市旅游局备案。要求旅行社务必于2008年8月6日前完成在社会旅馆设立门市部的工商登记及备案工作。8月6日后,对旅行社未注册登记门市部并备案、擅自委托社会旅馆进行“一日游”招徕的行为,市旅游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规范“一日游”合同。要求旅行社在奥运期间应当与游客签订《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必须加盖旅行社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盖印门市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印章,同时须向游客提供记载有旅游线路、景点名称(必须准确、无歧义,如定陵不得简略为十三陵,应写为十三陵定陵)、餐饮标准、车辆标准、购物、费用等具体安排的行程单作为合同附件,并开具正式发票。该合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还要求旅行社于2008年7月25日17时前,必须把在用的法人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印模,报送北京市旅游执法大队备案,以备核查;第四,强化诚信守法意识,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要求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购物项目,不得带旅游者到“老乡店”和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店、寺庙、药店、医疗咨询机构等场所消费,严禁旅游往返途中加收费用、甩团弃团等违法违规行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必须杜绝“一日游”投诉;第五,加强旅游车辆与导游员管理。要求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不得使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和无导游证的人员,禁止将自有旅游车辆转租给非法经营者从事“一日游”服务接待活动。同时,要通过合法手段加强对导游员带团行为的监控,教育和督促导游员按规定佩带导游证,规范讲解服务。对存在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导游员,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

        顾晓园副局长最后强调,下一步,市旅游局将不断加大对旅行社“一日游”经营行为的检查力度,对奥运期间旅行社、导游员在组织接待“一日游”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特别是中途加收费用、甩团弃团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市旅游局将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对涉及“一日游”的有效投诉,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市旅游局将及时通过北京旅游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曝光。(摄影:李中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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