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青岛市旅游局获悉,《旅游法》实施以来,青岛旅游执法大队加大了监察力度,4个旅行社因存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在旅游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查,并接受处罚,其中一家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旅行社不得强迫游客购物
《旅游法》自今年10月1日实施,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今年十一黄金周是《旅游法》实施后的首个黄金周,为切实保障《旅游法》的顺利“落地”,十一黄金周期间,市旅游执法大队加大了旅游市场的一线监督检查,重点维护了旅游高峰期的市场秩序。
4个违规旅行社被查处
“节后执法人员根据节日期间投诉所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部分旅行社和前海一线的景区进行了‘回头看’督查。”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外还加大了旅行社在合同签订、导游带团、服务网点经营、旅游产品提供等方面的监察力度。经查,青岛中众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多次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给予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员周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团队导游业务给予了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青岛海港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清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游客投诉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给予限期责令改正。
另外在保障导游员权益方面,从11月15日开始,市旅游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旅行社、景区、导游服务机构等各类导游员用人单位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分5个方面,突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导游员工资保障、社会保险缴纳、临时聘用导游员导游服务费支付、是否要求导游员垫付团款等方面的检查,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保障导游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