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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纠纷不能花钱了事
2014/6/17 13:27:00 来源:苏州日报 [] [打印]

旅游从业者违规引发纠纷,调解后还要受处罚 

 

 

      苏州旅游实施调罚对接机制,虚假旅游宣传、旅游合同不规范、不履行合同义务,旅游从业者如因上述三项行为引发纠纷,在实施旅游调解之后,还将按照《旅游法》实施处罚。昨天,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和旅游执法支队就此发出公告。
  今年“5·19”中国旅游日,苏州市旅游纠纷诉(人民法院诉讼)调(旅游部门调解)对接机制开始运转。有关部门决定在此基础上继续实施调(旅游部门调解)罚(旅游行政处罚)对接机制,即在旅游投诉案件中,除实施旅游纠纷调解处理外,如有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规定,将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首先是严禁虚假旅游宣传。旅行社在宣传招揽生意时,不准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进行交易。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相关旅游企业不准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
  其次是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要按照《旅游法》中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关要求,认真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准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杜绝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第三是强化合同履行义务。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市旅游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陈金茂介绍,以前遇到游客投诉或发生旅游纠纷,一般调解结束,旅行社作出些赔偿,游客满意就结案了。从现在开始,即使完成了调解,旅游从业者如有违规的地方还要依法处罚。
  据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将把调罚情况纳入诚信体系管理范畴,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以实现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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