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昆明万达旅行社有限公司:
你社于2006年3月31日接待沈阳市薛沈连等游客时,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引起投诉。为严格规范经营和服务,加强管理,现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5款之规定,决定对你社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三十天;
二、处以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20000)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旅游局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旅游监察大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旅游监察大队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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