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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省旅游市场将实现电子化监管
2014/3/27 14:41:00 来源:昆明日报 [] [打印]

        《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修改稿从原68条精简为61条,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电子化监管平台,增加了保护导游权益的内容,规定旅行社应当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对外聘临时带团的导游,则全额支付本次带团的导游服务费用。

        修订草案完善了边境旅游的有关规定,规定省和边境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近国家在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交流,开发、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增加了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的有关内容,规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积极推进乡村旅游。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修订草案规定了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全省旅游信息网站,推动云南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权益保障,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经研究,修订草案增加了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的内容,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应当携带、佩戴相关证件和等级评定标志,旅行社不得降低标准转团、并团,不得强迫购物等,并应当提供服务质量告知书。并在第28条中增加了保护导游权益的内容,规定旅行社应当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对外聘临时带团的导游,则全额支付本次带团的导游服务费用。增加了监管方面的内容,规定建立旅游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电子化监管平台;加强对电子化合同的监管。

        省旅发委提出,根据本省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议条例增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相关内容。经研究,在第44条中规定: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并在第60条中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云南旅游组合保险是我省创新的一种新的保障机制,不是新的险种。国家旅游法第56条规定上述旅游经营者应当购买相应的强制责任险,具体包括:全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示范项目”保险产品;旅游车道路客运承运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附加超赔责任保险;旅游住宿企业责任险;高风险旅游项目责任险。云南旅游组合保险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投保人、险种等保险资源予以整合,实行统保统筹。从2009年省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及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会同省有关部门、保险公司等创立该制度以来,目前参与该组合保险的旅行社近80%,旅游车辆在50%以上(旅游住宿企业、高风险旅游项目责任险是旅游法的新规定,正在推行),既降低了旅游经营者的保险成本,提高了化解风险的能力,又能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因此,将这一做法也写进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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