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会同工商部门对非法服务网点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涉事旅行社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涉案人员被拘留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国家旅游局督办,北京、四川旅游主管部门迅速行动,组织力量查办案件。12月15日,国家旅游局通报查处的这两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典型案件。
案件一、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非法设立服务网点 签订虚假合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会同工商部门对非法服务网点予以处理 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六个月 处二十八万九千元罚款 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罚款 该社因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相关人员被警方拘留
案件经过: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黄村门市部、东城营业部、东花市门市部,三个服务网点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在旅游部门备案登记的情况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与游客签订合同并以低于合同价收取游客费用,将游客出境游押金存入旅行社员工的个人账户。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旅游委给予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二十八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刘某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会同工商部门对非法设立的服务网点予以处理;处罚结果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该社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5名相关人员被警方拘留。
案件二、乐山市阳光假日旅行社诱导游客购物案 涉事地接旅行社停业整顿三个月 处三十万元罚款 涉事导游暂扣导游证六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涉事组团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案件经过:10月2日,四川省成都天府国际旅行社组团赴峨眉山、乐山旅游,委托乐山市阳光假日国际旅行社负责接待。乐山市阳光假日国际旅行社委派导游潘某某提供带团服务,行程中潘某某诱导游客购物,并获得购物回扣。调查中还发现四川省成都天府国际旅行社存在合同签订不完善、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乐山市旅游委给予乐山市阳光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社部门负责人马某某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潘某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暂扣导游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成都市旅游局给予四川省成都天府国际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