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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重拳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
2013/2/25 15:14:00 来源:山西省旅游局 [] [打印]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营造健康的旅游消费环境,山西省旅游局即日起在全省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专项行动,重点包括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及导游员。

  在旅行社方面,重点打击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游客,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等名义变相招徕组团旅游,收费的俱乐部游、自驾游、驴友、涉及景点的看房团等包价旅游;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超范围经营出境游、赴台游的。在星级饭店方面,重点打击私挂假星级牌照,饭店内外以各种形式悬挂1颗至5颗星标志,酒店用品、印刷品等印制1颗至5颗星图形,在各类媒体宣传为星级饭店或“准﹡星”“相当于﹡星”等;低星级假冒高星级饭店,在各类媒体做“﹡星级饭店﹡星级服务”等。

  在景区方面,重点打击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特别是诱导游客“打卦算命”“烧高香”欺客宰客行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景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景区、景点收费项目,未经宗教部门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导游方面,重点打击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无讲解员证从事讲解活动等。

  处罚的具体办法是: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赴台旅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星级饭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核定星级开展销售或宣传招徕的,如情节严重,取消所评定的星级。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特别是诱导游客“打卦算命”“烧高香”欺客宰客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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