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
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可预见。第二,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第三,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在法学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三、“5.12汶川大地震”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12汶川大地震”具备不可抗力的所有特征。这就是:第一,不可预见,本次地震为不可预见,地震局事先没有预报。第二,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本次地震的震级之高、烈度之大,都是罕见的,属于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第三,
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地震属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
因此,本次地震构成不可抗力。
四、“5.12汶川大地震” 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1、交通、通讯、邮电中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银行汇兑、结算系统受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厂房、重要生产设备在地震中受到损坏,生产能力降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核心技术人员在地震中遇难或受伤;
5、技术图纸、生产材料、产品成品半成品在地震中毁损。
五、因地震的影响对合同关系可能发生的法律效果
1、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导致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则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将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对待,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2、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责任。正如《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依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有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导致部分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且无履行的必要与可能。那么,此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就只能产生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法律效果。
3、合同的变更
这适用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形。另外一种情形是,虽合同义务无法按约定方式履行,但仍有履行的必要与可能。故此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导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
4、延长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间
不可抗力的发生常常会导致履行义务期限的延长。因为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地阻止了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时,解除合同确实不如维持合同效力,并延长履行期的方式好。
六、“5.12汶川大地震”作为不可抗力所发生的直接法律后果
“5.12汶川大地震”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其发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可以免除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为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当事人的过错。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依照前述规定,“5.12汶川大地震”引起的具体法律后果是:第一,免除责任,不论是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还是造成他人损害,都要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第二,当“5.12汶川大地震”与其他原因结合而造成损害,或者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当根据地震和其他原因各自的原因力,确定免除责任的比例。第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可抗力不作为抗辩事由,不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例如,《邮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汇款和保价邮件的损失,即使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七、以“5.12汶川大地震”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规定,因地震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一方,应注意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提供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提供证明的期限可能在通知的同时,也可能在通知以后。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取得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因为不可抗力的存在或发生的举证责任是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担的。
提供证明的机关可以是公证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能证明不可抗力存在或发生的机关。
八、“5.12汶川大地震”对法律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影响
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期间,由于“5.12汶川大地震”的发生,可以导致时效和期间的中止和延长。《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刑事诉讼法》也对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相关诉讼行为受到阻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是否因地震影响而将期间中止,法律没有规定,学说有不同意见。目前尚待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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