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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规范出台
2011/11/14 0:00:00 来源:中国旅游诚信网 [] [打印]

河南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规范

    《河南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规范》日前正式出台,近日,河南省旅游局召开规范宣贯会,对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说明。河南省旅游局副局长李亚白,各省辖市旅游局主管乡村旅游工作的副局长,“百村万户”旅游富民工程特色村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河南工业大学邝金丽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董海霞教授、嵩县旅游局副局长张进营分别对规范进行了解读。 

    《河南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规范》明确了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定义,利用农村庭院、林地苗圃、农场果园、水库湖泊等田园景观、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吸引物,以个人或家庭为经营主体,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均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业态分为食宿型、餐饮型、体验型和购物型四种类型。河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按旅游业态分别划分为四等,等级用星级表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和四星级。一、二星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由县(市、区)评委会负责并报省辖市评委会备案;三星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由省辖市评委会负责并报省评委会备案;四星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由省评委会负责或委托省辖市评委会负责。

河南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规范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按相应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评委会的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消费者投诉,经评委会查实后,根据责任情节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销星级处理。被降低等级的,由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重新换发降低后的星级标志牌和证书。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星级,收回标志牌和证书。被取消星级的经营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规范还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建筑与环境、住宿设施、餐饮设施、购物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要求、安全要求、绿色环保和经营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李亚白副局长指出,《河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规范》的适时施行,对规范和指导我省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要求,全省旅游系统要尽快熟悉,认真研究,切实把对规范的学习成果转化到推动务实发展、加快发展、持续发展上来,努力推进乡村旅游和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使旅游业成为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先导产业、支柱产业,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河南旅游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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