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旅游规划与协调” 公交站点应便利游客
新《条例》第三章为“旅游规划和资源开发保护”,相比于过去提的“旅游资源”,强化了“旅游规划与协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认为,《条例》强化了旅游资源的整合协调机制,体现了各部门之间在旅游方面的配合,在制定各种城市规划时,都要同时考虑旅游业的发展。如制定公共客运交通规划时,应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为游客提供方便。此外“协调”还包括景观协调,新建具旅游功能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强化维护旅游者权益 报价不透明将重罚
新《条例》强化了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内容。重点对旅游经营者的三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是之前《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所没有的。包括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租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凡有此类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景区景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公开,导致景区景点收费具有较大随意性,为暗中给付回扣提供了土壤。不想去的景点也得去,因为某些景点出售的都是联票。不过,今后在天津旅游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了。
增加“旅游安全”关注 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强调安全是新条例的又一大特点。“旅游经营服务”一章增加到了19条,并专门增列了“旅游安全”一章。
高绍林介绍说,旅游条例给游客系安全带,为旅游的安全管理、设备安全、旅行社及景区的安全要求都作了详细规定。在这一章中,新增加的第四十条就规定“宾馆饭店应当配备救生、救援工具和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新《条例》中还对旅游交通运输提出了新增的要求,如“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等常被人忽视的方面。除此以外,高空、高速和水上游乐项目等危险性较强的旅游项目,项目经营者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
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发布住宿气象信息
新《条例》大大强化了公共服务的职能。如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警示机制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旅游者流量较大的节假日期间发布天津住宿、旅游设施接待状况乃至气象等旅游信息。
对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区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首次给“特色游”立规矩 应不影响正常使用
工厂企业、历史名校近年来都成为备受市民青睐的景区。《条例》将工业旅游、体育旅游、邮轮游艇旅游等首次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很多都是天津特有的旅游资源。并明确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名人故居、历史名校、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店铺等具有天津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在不影响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向有组织的游客开放。”
新《条例》还首次就近年来兴起的乡村旅游的发展及管理,制定了相应规定。
突破公务活动承办方式 可委托旅行社安排
《条例》通过规定“天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事项”,实现了公务活动承办方式的重大突破。
据天津旅行社负责人介绍,按以往的行政管理惯例,出差不能凭旅行社的发票报销,公务活动只能由机关单位等自行安排,出差费用高涨。如果都由旅行社采购,旅行社依托自身资源及行业资源,可为政府及企业节省不少成本,大大节约了财政支出。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免费咨询设施
将加强天津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公共交通枢纽、游客服务中心、重要商业街区、主要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设置多媒体等旅游咨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并强调公益性质。(稿源: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