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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范导游人员用工制度再出新举措
2007/5/28 0:00:00 来源:中国旅游网 [] [打印]

  近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旅游局就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下发通知。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各地旅行社要按照《四川省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劳动合同。
  这是继4月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实施后,四川省出台的又一项关于规范导游人员用工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施意见中显示,4月为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进入专项整治阶段,7月底前,发文的三部门将对省内重点地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和总结。

  有关人士表示,针对业内比较敏感的佣金问题,旅游行业协会将督导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建立公开合法的“公对公”银行账户往来结算的佣金收受制度,收受佣金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禁止旅游经营单位和驾导人员暗折暗扣等变相的私自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今年1月24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杜绝导游人员零工资带团甚至向旅行社“买团”行为等,对旅行社支付导游工资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意见》规定,导游工资可由基本工资、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等组成,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根据导游资格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等,参照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每月或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月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旅行社应首先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意见》还明确,旅行社互借导游带团的,双方应在借用协议汇总载明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借用、聘用旅行社应负责导游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此,一旦因导游行为引发问题而旅行社互相推诿时,消费者“讨说法”有了依据。(赵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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