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选聘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活动的统一部署,从各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机关干部、媒体记者及社区干群中选聘了27名代表,主要承担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之责,聘期2年。为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省旅游局发文指导该项工作。一是通知辖区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要给予配合。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苏州旅游诚信网(苏行网)监督员公示专栏确认其身份。二是全市A级景区在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出示证件进入景区进行监督工作时,提供便利。三是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按照国家旅游局和苏州市旅游局印发的《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开展工作,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江苏省旅游局、苏州市旅游局号召旅游行业要在如下方面积极支持与配合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自觉接受监督员监督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质量,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垄断市场问题;
2.旅游资源利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
3.是否存在非法招揽旅游者、倒卖门票,以及欺诈、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行为;
4.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是否按照标准等级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和宣传标准等级的问题;
5.商品和服务是否明码标价、质次价高、假冒伪劣;
6.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健康、安全、卫生;
7.旅游客运车辆是否存在违法运营问题;
8.是否存在利用宗教场所非法贩卖香烛、烧香、算命等问题;
9.从业人员的服务内容、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情况;
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旅游服务标准的问题。
二是积极听取监督员有关厕所、旅游标识、通往景区的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意见。
三是高度重视并处理好监督员反映的有关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进旅游公共服务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与监督员一起,开展旅游法律法规、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和社会公众理性反映诉求。
五是虚心接受监督员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是积极配合监督员监督《旅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可以直接向相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也可以向选聘的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