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刘先生夫妇与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入境旅游合同》,约定参加“北欧四国+峡湾 9+1天纯净自然之旅”,旅游期限为2010年7月16日至2010年7月25日,二人费用共36776元。刘先生夫妇支付了全部费用,并依照被告宣传要求给付领队、导游140欧元小费。
2010年7月17日,团队到达丹麦哥本哈根游览。上午11时左右,旅游车停在一个停车场,导游带领全体游客走了一段路之后,指示游客自行游览。下车时,领队和导游均未提醒旅游车牌号、停车场名称及位置、周围标志性建筑物,也没有告知游客如果走失应当如何处理。
刘先生夫妇在下车时仅随身携带照相机和摄像机,而将手机、行程单、联系方式、外衣、背包等全部物品留在旅行车上。哥本哈根老城区的路都是斜的,刘先生夫妇迷失了方向,直至下午1时许才找到集合地点,此时距离集合时间已经超过一个多小时,导游和旅行车已经不知所踪。
因为无法与领队取得联系,刘先生夫妇拨通北京朋友的电话,请朋友代为联系中青旅总部。但由于当时北京正值周六晚上,中青旅的几处办公电话均无人应接。无奈,刘先生夫妇只得报警,将其走失情况向警察说明,希望领队和导游发现人员走失也会向当地警方报案,借此可以取得联系。但是,直至当日下午5时,领队和导游也没有与警方联系。
刘先生夫妇靠自己的力量挣扎了十个多小时,从丹麦到瑞典,乘大巴、过海关、坐渡轮、搭火车,追赶了300多公里,在见到“亲人”时等来的却是领队的怒声斥责和侮辱。“刹那间我们的精神彻底崩溃了!”刘先生夫妇说。
后来刘先生夫妇从团友处得知,当时领队和导游都坚定地认为他们“逃跑”了,并将此结论汇报给中青旅总部和团内游客,故没有寻找,也没有报警。直至到达瑞典之后,领队和导游当着团友的面翻看刘先生夫妇的行李发现护照后,才知道系走失,但仍然没有安排人员找寻。
刘先生夫妇认为,中青旅不负责任的行为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并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返还费用,对给刘先生夫妇造成的精神伤害和人格侮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
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