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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游客遇险导游须被罚
2007/6/26 0:00:00 来源: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 [打印]

  外出旅游本是件开心事,如果因为对景点景区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不熟悉而磕着或者碰伤了,人们不仅游兴大减,还会增加心理和经济负担,因此急需一位导航人。浙江省政府决定将这一肩负人身安全的重任交给与旅游者一路同行的导游人员。

  浙江省政府7日发布的《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导游人员执业时,要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出现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要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旅行社或者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如果导游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者。属于导游人员未向旅游者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游安全注意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未采取有效救护措施,也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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