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加大“零负团费”治理力度 门票提价需举行听证会
4月23日,旅游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加大了对“零负团费”的治理力度,对于近期处于风口浪尖、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门票上涨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控制上涨程序的相关规定。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旅游安全以及游客出游行为进行了规范。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
草案三审稿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近年来,“零负团费”一直备受广大游客病诟,所谓的“零负团费”是指旅行社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诱导、欺骗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弥补成本的旅游经营行为。
此前的旅游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对“零负团费” 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在此基础之上,草案三审稿再次修订了“零负团费”条款,提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除非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门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今年恰逢国家发改委 “景区票价调整频次不得低于3年”规定的第二个“解禁期”,自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之后,峨眉山、瘦西湖、江西婺源景区、湖南黄龙洞等知名景区也纷纷上调了门票价格。景区上调门票价格正处于风口浪尖、备受公众关注之时,第三次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对比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禁止景区的另行收费性条款,明确提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提议: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安全重于泰山
草案三审稿对旅游安全高度重视,明确规定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严禁景区超载接待游客,并对相应违反行为做出了明确处罚措施。
草案三审稿规定: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审草案的其他规定
除以上问题之外,草案三审稿还对游客出游行为以及旅行社行为进行了规定。
新草案中增加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原则规定,同时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同时,三审草案还规定,旅行社应当在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方便游客索赔,草案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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