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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行社聘导游须签合同缴社保
2012/11/29 10:35:00 来源:云南网 [] [打印]
        昨日,从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获悉,云南为三江滇西北流域资源开发利用立法确立生态补偿机制,《云南省三江滇西北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提交一审,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受益者要履行生态补偿义务。

  省发改委负责人在会上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三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将按照规划实施,凡不符合规划项目不得核准,资源实行有偿开发使用,资源所有者依法以资源入股,获相应收益,资源开发和经营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规定生态补偿制度,在三江流域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拟将依法缴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等税费,用于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专款专项用于当地后续产业培育扶持、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当地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

  另外,《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也提交大会一审,将在旅游经营规范、旅游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对原来2005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旅游条例》进行修订。拟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便于游客选择;将立法规定旅行社或导游服务机构应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规范旅游企业间的佣金制度,设立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旅游者旅游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将依法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及处理时限,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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