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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公布 五星级酒店卖假酒被罚
2012/4/24 0:00:00 来源:中国旅游诚信网 [] [打印]

    五星级酒店出售的五粮液白酒,打开后味道居然不对,原来这是假冒贴牌产品,里面灌的是散装平价酒。生活中遭遇的这类“坑爹”事,不仅坑了普通消费者,也是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侵害。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五粮液、茅台、洋河、“PORTS”宝姿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商标或产品。跟往年相比,这次案例更加突出涉及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对以假冒商标等方式制假售假的案例给予了重点关注。

  案例一

  廉价酒+贴牌 造出“军供茅台”

  2009年,被告人王中秋通过网络从贵州购买成套“茅台南京军区专供酒”商标,并购买散装白酒,在其暂住地灌装、包装,意图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汽车、暂住地及地下室内查获假冒“茅台南京军区专供酒”共281瓶(总货值为162699元),并查获了大量灌装酒的原料、工具及成套商标。另外,被告人王中秋为牟利,通过网络以1200元/箱(每箱12瓶)的价格从贵州购进假冒的飞天茅台酒。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汽车、暂住地及地下室内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354瓶,总货值296243元。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中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40万元。

  点评:对于此类贴牌制假、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法院不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应综合考虑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充分运用罚金刑,剥夺其犯罪所有利益,不让其有利可图。

  案例二

  五星级酒店 卖贴牌假五粮液

  2009年10月,鼓楼区质监局接到举报,对丁山花园酒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24瓶五粮液酒,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确认是假酒。经查,2009年8月,丁山花园酒店以539元/瓶的价格从南京明烨酒业经营部购买了24瓶五粮液酒,均系贴牌假酒。

  五粮液集团公司作为“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人,起诉丁山花园酒店未经许可在销售的白酒上使用“五粮液”商标,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丁山花园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根据商务部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流通施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本案被告虽举证证明假酒采购自南京明烨酒业经营部,但未能举证证实其对该经营部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者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进行了审查,也未能证明其依法取得该批商品的酒类流通附随单。鼓楼区法院认为,丁山花园酒店作为大型餐饮机构,在酒类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丁山花园酒店被判赔偿五粮液集团公司15000元。

  点评:销售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用于再销售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的行为。对销售者应当采取更加审慎和严格的标准,本案的判决对市场销售主体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

  案例三

  自创版画 被印上畅销记事本

  刘春杰系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美术师、版画家。2005年、2008年刘春杰先后创作图文书《私想者》和《私想着》,收集自己不同时期创作的版画作品。2010年4月,刘春杰发现浙江联华印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学录、记事本、笔记本大量使用《私想者》和《私想着》中的版画和文字,并在淘宝网和文化用品商店销售,遂告到法院,主张侵权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联华公司未经刘春杰许可,擅自将其版画作品或整幅或截取后使用于其生产的同学录、记事本和笔记本上并公开对外销售,既未向刘春杰支付报酬也未署作者姓名,侵害了刘春杰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在综合考虑刘春杰作品的类型和影响、联华公司的过错程度及经营规模,以及刘春杰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联华公司赔偿刘春杰经济损失15万元。

  点评:目前各类文艺创作者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判决有效维护了文艺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该领域内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其他案例

  案例四瑷琪公司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玉柴公司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例五汉仪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侵害计算机字体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六阿尔发公司诉华扬石油公司、华扬液碳公司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魏忠诉喜郎儿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案例八王飞诉洋河酒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九鹭万达公司诉厚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十联亚公司诉鲲鹏展翅公司、胡倩虚假宣传、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杨毅 摘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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