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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局关于2006年上半年重大违规案件处罚情况的通报
2006/8/31 0:00:00 来源:其他 [] [打印]

各设区市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各国际旅行社:

    2006年省旅游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旅游局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截至目前省旅游稽查队组织各类检查40多次,出动检查人员352人,全省共检查导游人员1479人次、旅行社100余家、配合省运管局检查旅游营运车辆30余辆;对存在重大、典型违规行为的2名导游,5家旅行社及2家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对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查处情况
  2006年5月8日省旅游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的配合下对西安市东新街2号金色时代428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陕西唐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私自成立“陕西唐华旅行社”,并假冒“西安国旅东新街门市部”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私刻“陕西唐华旅行社”、“西安国旅东新街门市部”公章和旅游业务专用印章多枚;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史利润为逃避执法检查将私刻的公章从窗户扔出,企图转移或销毁证据,被检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检查时还发现该公司印制大量的国内旅游宣传资料、出入境组团合同和旅游业务往来账务资料等。该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3 条之规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第62条第6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处叁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2005年5月8日,省旅游局联合省工商局、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对西安市友谊路影视大厦608室西安民航包机公司友谊路售票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售票处非法经营旅游业务,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3条之规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处壹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对违规旅行社的查处情况
  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04年3月11日成立“西安国旅韩国旅游中心”,并任命陕西新世界旅行社(国内社)总经理郑哲为中心经理,负责西安国旅韩国旅游中心的国际旅游业务;并于06年4月将主要业务移至高新广场1501室(新世界旅行社注册地)开展,后被省旅游局稽查队于2006年5月16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1 条第1款之规定,但事发后西安国旅能够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1 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对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处叁仟元罚款,并予以公告,同时纳入旅行社年审纪录。

  陕西新世界旅行社自2005年以来,以“西安国旅韩国旅游中心”的名义,独立开展国际旅游业务,并以陕西新世界旅行社名义开展国际旅游广告宣传,2006年5月11日被省旅游稽查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陕西新世界旅行社超出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之规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对陕西新世界旅行社通报批评,处伍仟元罚款,并予以公告,同时纳入旅行社年审纪录。

  根据举报,2006年6月8日省旅游稽查队对西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钟楼饭店设立的门市进行检查,经查该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开展旅游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该门市部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纳入旅行社年审纪录。

  2006年6月30日省旅游稽查队对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解放路大差市门市部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门市部负责人郭洁以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自印名片,独立运作旅游团队,以门市部的名义和多家旅行社开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团队业务量大,账目往来频繁,并且其门市部设立的相关手续极不完备。该门市部严重违反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四统一”的原则,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对其所属门市部管理存在漏洞;该门市部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之规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之规定,省旅游局决定对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通报批评,处壹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同时纳入旅行社年审纪录。
  今年春节黄金周期间,我局接到游客对陕西友谊旅行社旅游车辆超载问题的投诉,省旅游稽查队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陕西友谊旅行社春节期间组织了铜川玉华宫滑雪一日游和二日游。2006年元月30日该社组织了30人赴玉华宫滑雪,其中4人在报名 时要求二日游,但由于天气和住宿环境等原因,这4人要求当天返回,而元月29日组织的游客中有5人是二日游,也应于30日返回。由于旅行社安全意识不强,忽视旅游行车的安全要求,违规安排29日出游的4人和30日出游的客人同乘一辆车返回,造成旅游车辆超载,引起投诉。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陕西友谊旅行社忽视旅游安全,违规超载事实清楚,省旅游局对其做出停业整顿一个月,并予以公告,同时纳入旅行社年审纪录,全行业通报批评的决定。

  三、关于对违规导游人员的查处情况
  西安导服中心导游张振东(男、导游证号D-6101-02445)于2006年6月25日自己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车号为:陕AH8700),带领6名游客到法门寺参观,在法门寺检票口用导游证带团进门时被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公安厅联合检查组检查时发现,此前,检查人员对张进行检查时,张否认自己是导游和带团旅游。经查,张振东驾驶的车辆没有旅游营运手续并非法使用警灯,该违规行为交通和公安部门分别予以处罚;张振东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和拒绝接受联合检查组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61条之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61条之规定和张振东在事后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决定对其暂扣导游证三个月、处壹仟元罚款,并予以公告,同时纳入导游年审考核纪录。

  西安导服中心导游王亮(女、导游证号D-6101-007628 )。2006年5月10日,省旅游稽查队(质监所)收到浙江省余姚市国贸局离休干部潘星初等23人的投诉材料,反映他们来自八个省市离休干部在4月18日在古城西安相聚时由导游王亮带团参观兵马俑、华清池、秦陵地宫等景区,在导游服务的过程中,向免票老人收半价票费用,在返回西安的路上向每位老人加收10元钱,并称该收费是付给西安市旅游局的。后经省旅游稽查队调查,游客投诉的问题基本属实,导游王亮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16 条之规定,问题比较典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处壹仟元罚款,并予以公告,同时纳入导游年审考核纪录。
  以上是对上半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的通报,希望全省各旅行社、导游人员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所设门市部的管理;加强对团队运行质量及导游执业行为的监控,规范经营执业行为,强化法制观念,增强诚信意识,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各设区市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旅游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区国内旅行社转发此通报,继续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和综合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我省良好的旅游形象,确保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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