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条例零负团费招揽游客可罚10万元
3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国家AAAA级以上景区设立派出机构,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以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受移送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旅游经营者禁止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此外,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