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委关于2015年一季度行政处罚及其他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员服务行为,整顿北京市旅游市场环境秩序,现将我委2015年一季度行政处罚及其他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一重庆旅游团(团号DN-XCHQ-0824),在北京游览期间,该社安排无证导游员仝龙辉带团从事导游活动,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被昌平区旅游执法人员查获。经北京市旅游执法大队调查取证,证实仝龙辉未取得导游证,不具备导游员资质,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95元。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我委给予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9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社主管人员刘洋和直接责任人马昆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我委近期收到昌平区旅游执法大队转来的两名导游员带团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及有关部门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具体如下:
一、导游员王田丰(导游证号:D-1100-335846)于2015年1月2日12点40分,与游客余某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王田丰伙同他人对游客余某进行了殴打,后被民警查获。王田丰被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导游员李慧星(导游证号:D-1100-019894)于2015年3月3日9点40分在昌平区南口镇居庸关长城2号检票口处,因其存在未佩戴导游证、10人以上团队未打社旗、未携带正规行程计划等违规行为,在昌平区旅游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及扣分处理时,李慧星阻碍执法检查,后被民警查获。李慧星被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随后,我委经过对两名导游员及其所在导服公司的调查取证,确认了所反映的违规行为属实。在调查中,我委执法人员发现导游员王田丰还存在未通过导游员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行为。据此,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两名导游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导游员王田丰给予扣除10分、不予以通过2015年导游员年审的处理。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导游员李慧星给予累计扣除10分、暂缓通过2015年导游员年审的处理。
作为正规设立的旅行社和经过专业培训的导游员,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导游员王田丰、李慧星,无视国家的法律及旅游相关法规,法制观念淡漠。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及导游员服务行为,同时警示其他旅游企业、导游员加强自律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我委对此进行全行业通报,希望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规章,严格团队操作规范,共同维护北京旅游市场秩序。
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一重庆旅游团(团号DN-XCHQ-0824),在北京游览期间,该社安排无证导游员仝龙辉带团从事导游活动,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被昌平区旅游执法人员查获。经北京市旅游执法大队调查取证,证实仝龙辉未取得导游证,不具备导游员资质,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95元。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我委给予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9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社主管人员刘洋和直接责任人马昆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我委近期收到昌平区旅游执法大队转来的两名导游员带团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及有关部门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具体如下:
一、导游员王田丰(导游证号:D-1100-335846)于2015年1月2日12点40分,与游客余某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王田丰伙同他人对游客余某进行了殴打,后被民警查获。王田丰被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导游员李慧星(导游证号:D-1100-019894)于2015年3月3日9点40分在昌平区南口镇居庸关长城2号检票口处,因其存在未佩戴导游证、10人以上团队未打社旗、未携带正规行程计划等违规行为,在昌平区旅游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及扣分处理时,李慧星阻碍执法检查,后被民警查获。李慧星被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随后,我委经过对两名导游员及其所在导服公司的调查取证,确认了所反映的违规行为属实。在调查中,我委执法人员发现导游员王田丰还存在未通过导游员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行为。据此,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两名导游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导游员王田丰给予扣除10分、不予以通过2015年导游员年审的处理。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导游员李慧星给予累计扣除10分、暂缓通过2015年导游员年审的处理。
作为正规设立的旅行社和经过专业培训的导游员,北京鑫诚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导游员王田丰、李慧星,无视国家的法律及旅游相关法规,法制观念淡漠。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及导游员服务行为,同时警示其他旅游企业、导游员加强自律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我委对此进行全行业通报,希望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规章,严格团队操作规范,共同维护北京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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