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旅游征信 > 诚信动态
辽宁:买到不合格旅游品游客有权退换
2014/12/12 14:37:00 来源:辽宁日报 [] [打印]
        日前,沈阳市工商局结合全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出台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 《规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退换货。
        该《规范》以从事组织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为监管重点,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规定禁止旅行社、旅游景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旅游者等。
       同时,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签约合同、旅行社的旅游服务网点签订的旅游合同做出严格规范。规定旅游合同和旅游合同之外的补充合同、行程单、酒店的赔偿价目表、旅客须知、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旅游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和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等内容。
        旅游商品销售行为是本次规范的重点内容。规定旅游服务区经营旅游专营、专卖商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授权书、授权合同。规定旅游景区内不得乱设摊点,旅游商品要标明产地,明码标价。规定经销旅游商品不得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贿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欺诈销售,纠缠消费者并向其兜售商品,或强行向游客推销商品等行为。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