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开展百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规范工作
为贯彻落实“5.14”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规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自5月20日起至8月31日,我市集中开展了百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规范工作,现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开展百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规范工作期间,市旅游局成立了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整治重点、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分别到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区听取旅游部门和部分旅行社整治规范工作汇报,并对旅游市场主体培育、旅游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旅游违法查处等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市旅游监察支队派出3个督导检查组,会同县(市)区旅游部门实行上下联动,加强督导检查;县(市)区旅游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调整充实执法力量,对辖区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各旅行社对“超范围经营”、“承包挂靠”、擅自改变行程、组织低价旅游、强迫消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等问题,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6月10日前开展了自查自纠;市旅游局对2家违法旅游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对46家旅游违规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查处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3起。
从市场整治检查情况来看,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总体状况良好,绝大多数旅行社注重加强经营管理,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比较《旅游法》实施之前有较大幅度的改善。但也有少数旅行社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意识淡薄,长期沉积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有:1、有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登记、报备不及时,不准确,标牌标注不规范。2、有的旅行社违反分社、服务网点“四统一”规定要求,存有变相出租、出让旅行社经营资质的问题。3、有的旅行社委托招徕不规范,存在未接受有资质旅行社委托招徕或未取得《委托招徕登记备案证》招徕出境游客;未按规定张贴、悬挂《委托招徕登记备案证》;委托社与招徕社存在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等问题。4、有的旅行社低价组团旅游,过分依赖于自费、购物项目的返扣等,服务质量低下,发生商品退、换等售后服务问题游客投诉增多;港澳、日韩、台湾等东南亚地区低价产品尤其突出。5、有的旅行社旅游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合同签订、变更、解除不规范,合同中双方约定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如:漏填委托社、地接社信息,未明确住宿、用餐等具体标准,未明确行程中景区(点)的具体游览时间,未按要求签订购物、自费项目的补充协议,没有授权委托书由游客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等;在组织组团、出境、地接、自由行、网络营销等业务中,细节管理不够到位,计调与导游、门市与总社、组团社与地接社、旅行社与第三方供应商之间的衔接不严密;旅游合同、行程单、双方确认单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存有毁坏、丢弃、保管年限不足等问题。6、有的旅行社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业务能力弱,没能尽到旅游提示、警示、告知、说明等义务;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够,存有重经营轻管理等问题。7、部分旅行社没有达到国家旅游局“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的规定要求。
望各旅行社对照以上问题,一是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教育,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是加强旅游法规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旅行社导游、领队、计调等各类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经营,规范操作能力和水平。三是从宣传招徕、合同签订、组团派单、行程安排、接待服务、返程回访等各个环节入手,积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提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管理水平。四是严格落实国家旅游局旅发〔2013〕280号“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的规定要求,确保在2014年10月1日前,编配足额的导游员人数。
开展百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规范工作期间,市旅游局成立了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整治重点、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分别到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区听取旅游部门和部分旅行社整治规范工作汇报,并对旅游市场主体培育、旅游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旅游违法查处等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市旅游监察支队派出3个督导检查组,会同县(市)区旅游部门实行上下联动,加强督导检查;县(市)区旅游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调整充实执法力量,对辖区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各旅行社对“超范围经营”、“承包挂靠”、擅自改变行程、组织低价旅游、强迫消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等问题,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6月10日前开展了自查自纠;市旅游局对2家违法旅游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对46家旅游违规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查处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3起。
从市场整治检查情况来看,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总体状况良好,绝大多数旅行社注重加强经营管理,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比较《旅游法》实施之前有较大幅度的改善。但也有少数旅行社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意识淡薄,长期沉积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有:1、有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登记、报备不及时,不准确,标牌标注不规范。2、有的旅行社违反分社、服务网点“四统一”规定要求,存有变相出租、出让旅行社经营资质的问题。3、有的旅行社委托招徕不规范,存在未接受有资质旅行社委托招徕或未取得《委托招徕登记备案证》招徕出境游客;未按规定张贴、悬挂《委托招徕登记备案证》;委托社与招徕社存在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等问题。4、有的旅行社低价组团旅游,过分依赖于自费、购物项目的返扣等,服务质量低下,发生商品退、换等售后服务问题游客投诉增多;港澳、日韩、台湾等东南亚地区低价产品尤其突出。5、有的旅行社旅游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合同签订、变更、解除不规范,合同中双方约定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如:漏填委托社、地接社信息,未明确住宿、用餐等具体标准,未明确行程中景区(点)的具体游览时间,未按要求签订购物、自费项目的补充协议,没有授权委托书由游客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等;在组织组团、出境、地接、自由行、网络营销等业务中,细节管理不够到位,计调与导游、门市与总社、组团社与地接社、旅行社与第三方供应商之间的衔接不严密;旅游合同、行程单、双方确认单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存有毁坏、丢弃、保管年限不足等问题。6、有的旅行社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业务能力弱,没能尽到旅游提示、警示、告知、说明等义务;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够,存有重经营轻管理等问题。7、部分旅行社没有达到国家旅游局“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的规定要求。
望各旅行社对照以上问题,一是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教育,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是加强旅游法规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旅行社导游、领队、计调等各类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经营,规范操作能力和水平。三是从宣传招徕、合同签订、组团派单、行程安排、接待服务、返程回访等各个环节入手,积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提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管理水平。四是严格落实国家旅游局旅发〔2013〕280号“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的规定要求,确保在2014年10月1日前,编配足额的导游员人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