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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未标景点费,举报!
2007/9/27 0:00:00 来源:广东省旅游信息中心 [] [打印]

  记者从广州市旅游局了解到,擅自增加自费景点成今年的旅游投诉热点。“十一”临近,市旅游局就此提醒游客:应该仔细查看《旅游合同》,合同中要明示景区(点)费用,是免费的还是自费的,全部要标明。游客如果发现旅行社没照此执行,可拨打举报电话:020-86666666或020-22386699进行投诉。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旅游局旅游质监所今年1至8月份,接到近百起各类旅游投诉,其中有效投诉为12起。从接到的投诉情况来看,旅行社擅自增加《旅游合同》以外的自费景点或购物商店的投诉占了四成多,成了投诉热点。主要表现在:签合同时,旅行社对于需要旅游者自理门票的景区(点),只用“远眺”、“车游”等词汇,并不告知旅游者该景区(点)需要在团费总额以外另行支付门票才可游览,致使旅游者到达该景区(点)外,因门票费用引发纠纷。

    广州市旅游局提醒各位游客:一定要和旅行社就合同各条款进行事先约定好,如用餐标准要仔细到是几人一桌,交通工具也要具体到车型和座位数量,尤其是旅行社与游客签合同时要明示是否收费,其中,对于需要旅游者在团费总额以外另行支付费用的景区(点)要明示“自费”,并标注“该景区(点)门票费用自理”等字样。此外,对于《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的无门票等费用的景区(点)或旅游活动,如:公园、广场等,要明示“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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