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吉林省旅游局行政审批办获悉,今年起,吉林省旅游局将为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减负”,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存数额,其他旅行社符合条件3年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
据了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或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情况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以按照该通知和《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到提交保证金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然后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比例及核退资金、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等手续,或到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等手续。没有按规定足额交存、补存、增存保证金的旅行社,不能降低数额,必须按照《条例》等规定,足额交存、补存、增存保证金,并符合降低保证金的法定条件后,才可以按照《条例》等规定降低保证金数额。
省旅游局行政审批办主任王作华介绍说,截止2012年底,我省的旅行社数量已达到581家,旅行社分支机构350家。省旅游局已专门下发通知,明确了降低缴存数额的条件及程序等,提醒广大旅行社及时办理降低数额手续,以使此项政策尽快发挥出作用。目前,吉林省旅游局为部分旅行社办理了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手续的工作正有序进行。
同时,按照国家旅游局的工作安排,吉林省旅游局将对全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情况与相关银行进行核对,对旅行社守法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达到减低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条件的旅行社名单,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而当旅行社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人民法院划拨保证金后,则需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全额交存质量保证金。
王作华表示,此举可促使旅行社更好地服务市民和游客。给旅行社“减负”,有利于在旅游行业中营造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健康发展的行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