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湖北省十年来首次修订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原《湖北省旅游条例》于2005年3月31日颁布,条例施行10年来,对促进湖北省旅游业持续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法令和部委相关规章的相继出台,以及本省支点建设战略体系的推进,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本省旅游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因此从去年开始,湖北省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紧密联系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着眼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全面推进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一是树立科学的旅游观,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格局。新条例明确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一个前提和三个效益的统一,即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二是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坚持融合发展,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并从政策、规划与促进、旅游公共服务与设施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等层面提出了对于政府综合协调机制的要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条例将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包括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悉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等。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从制度设计上为旅游者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比如,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时间;四是关注旅游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条例设专章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五是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条例在上位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旅游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行”、 “游” 、“购”等相关环节的旅游经营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为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市场诚信建设,条例还注重以旅游标准化建设和强化行业自律等方式为突破口,提升全省旅游业服务质量,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附件: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