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管是旅游者还是旅游业经营者,都有望切实感受到服务型政府的温暖。近日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删除,拟将法规名称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局长伊那木·乃斯尔丁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服务型政府,行政权本质上应是服务权。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市场主体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优良的环境。而管理则更偏重于调整政府与旅游市场、旅游业经营者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能涵盖新条例的调整范围。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产业,涉及的行业和部门广泛,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管理,不符合发展大旅游、开发大市场、建设大产业的总体思路,因此,删除法规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很有必要。
修订草案规定,要突出规划管理,强调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景区(点)规划,要处理好规划之间的协调关系,在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旅游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资源与生态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利用自然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性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时,应当规定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规划旅游功能,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建筑风格也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特殊旅游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备、设施,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同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在景区的游客数量接近游客最大控制容量时,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进行疏导,采取措施控制游客数量等。
修订草案还对旅游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旅行社团拼、转团、强制购物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行团队业务。需要转团、拼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团、拼团。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或者购买指定商品。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再向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销售者追偿。(纪君 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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