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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旅游企业的诚信档案
2006/12/7 0:00:00 来源:其他 [] [打印]

摘要:旅游交易的特点决定了诚信在其中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执法的力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建立旅游企业的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培育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建立起旅游交易中的诚信。

关键词:旅游交易;诚信缺失;应对策略

旅游交易诚信研究! 李松柏

一、旅游交易的特点旅游交易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旅游产品的特点决定的。

  从旅游者的角度看,旅游产品是指旅游者花费一定的时间、费用和精力后所换取的一次旅游经历。它具有综合性、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无库存等特点。正是受这些因素的影响,旅游交易也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旅游交易中权利、义务的多次转让。权利、义务的多次转让使得最终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往往已不是当初与旅游者真正有契约关系的组团社,而是其他旅游企业。"旅游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对旅游者来说,多数都是第一次到某个目的地去旅游,故地重游的可能性不大。旅游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旅游者在作旅游目的地选择时,见不到旅游产品的形体,最多只能从旅行社推出的旅游线路中了解到沿途要游几个什么样的景点、景区,乘什么样的交通工具,住什么级别的宾馆,吃什么标准的饭菜,安排几次购物等等承诺,到底这些承诺能否兑现,不但要看这家旅行社的信誉,还要看其它旅游企业的信誉。但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这其中很多信息都是不对称的。

  导游在旅游途中旅游者的即时购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现行的导游管理体制下,旅行社出于成本的考虑,给导游人员的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很多导游、司机在游客购物中存在利益分成。旅行社很难控制、也不想控制带团的导游在引导游客购物时的行为。这就使得导游在游客购物点的选择、购物时间的长短等方面具有决定权。

  旅游交易是使用权和观赏权的交易,且呈现出较明显的季节性。旅游交易后消费者无法取得景区$点%、交通、住宿设施中任何一种对象物的所有权,而只能借助这些企业提供的相关设施、设备和服务,来完成他们的旅游经历。旅游交易是设施设备的使用权以及景区的观赏权的交易。由于旅游目的地气候和旅游者带薪假期的共同影响,旅游交易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季节性。由于旅游产品没法库存,因此,旅游淡季时表现出来的是旅游设施设备的闲置,而在旅游旺季时则是设施设备的严重不足、景区的过度拥挤。

  二、旅游交易中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不合理的经营管理体制是旅游交易中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旅行社在企业内部实行部门(个人)承包或变相部门(个人)承包,经营者眼前利益考虑得多,长远利益考虑得少,一次性博弈的结果只能是投机行为的泛滥。对于承包挂靠这种违法行为而言,目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整顿措施大多是事后性的,治标不治本,重在短期的、事后的整顿和惩罚,而轻视长期的疏导和防范。在历次整顿中,所采取的惩治措施力度不够,不管对承包者还是转包者而言,其违规成本都很低。结果造成这种行为久治不愈。"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善,助长了旅游交易中的失信行为。

  近年来虽然针对一些领域的旅游法规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的来说我国的旅游交易的法律环境还很不完善,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出台。目前旅游业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清楚界定旅游纠纷中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景点等环节的责权,导致游客维权成本很高。由于国家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守信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法律的强制性约束还不强,在比较失信的收益和成本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旅游合同作为一种履约机制存在先天的不足,旅游者维权难。旅游交易合同包括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和旅行社与饭店、景区等等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旅游合同和采购合同为旅游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一种法律制度安排。但旅游合同作为履约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来自于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经常得不到满足。法律执行合同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完备的合同意味着所有未来可能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的旅游交易中,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

  一般的旅游者在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往往考虑欠周到,这样就为不讲诚信的旅行社提供了可乘之机。旅游市场信息不对称和旅游活动的季节性加剧了旅游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旅游消费对旅游者来说是一种远距离的异地消费,多数情况下游客和旅游目的地是第一次接触,因此游客很难很好地了解有关旅游地的各种信息。由于公益性的旅游信息查询系统不健全,旅游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较少,成本较高。在诚信的大环境尚未形成,诚信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信息不对称是旅游交易中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旅游活动的季节性导致设施设备闲置与严重不足轮番出现,更加剧了旅游交易的失信行为。在旅游旺季,由于导游相对紧缺,“野马”导游屡禁不止。旅游企业诚信缺失的直接后果是助长了企业的短期行为。如降低服务质量,企业之间的债务链条不断延长,商业纠纷不断增多。企业之间的相互不信任,抬高了交易成本,造成整个行业的无序和低效。

  三、构建旅游交易诚信制度的思路!建立健全旅游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积极推进旅游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禁止旅行社在企业内部实行部门 (个人)承包或变相部门 (个人)承包,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旅游合同文本,从制度上平衡旅游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旅游交易失信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者的利益保障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旅游交易中当事人行为更加规范,才能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加大执法的力度。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管理,加大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让失信的旅游企业增大其失信的成本。客观地说,我国在惩处失信者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这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旅游者遭受欺诈后投诉成本高而放弃投诉。为此,必须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投诉途径,同时提高处理投诉的工作效率,来降低旅游消费者的投诉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失信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让失信的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理智地去选择诚信经营。

  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客观标准定期衡量旅游企业和导游人员的诚信并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把反映旅游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供旅游者和其他经营者查询,以此激励旅游企业和导游人员自觉提高自己的信用。同时加强对旅游产品信息的供给和管理,如:建立旅游信息系统和旅游者问讯中心,加强对旅游企业销售宣传活动中的信息监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政府加强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传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旅游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加强对旅游企业的诚信引导,培育和提高诚信理念。应该说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法律合同在旅游交易中的局限性,更要求旅游企业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观。在各种培训 (如旅行社经理培训、旅游饭店经理培训、导游职业培训等)中,应重视旅游法律法规和诚信的教育,让旅游企业从高层到员工都树立诚信理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旅游业的一些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旅游企业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旅游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旅游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旅游各行业的自律制度。如在旅行社行业推行“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减少企业之间“三角债”的发生。四、结论旅游交易的特点决定了诚信在其中的重要性。诚信与法律合同既有替代性的一面,又有互补性的一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人们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因此,要建立旅游交易中的诚信制度,必须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通过建立健全旅游法律体系:建立完整的旅游质量认证、管理体系,包括星级宾馆管理体系、景区级别管理体系、导游员资格、级别考核体系等等,尽快出台 《旅游法》,从制度上平衡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加大执法的力度。在建立科学有效的诚信考核制度和诚信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不守信的企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大力培育旅游企业的诚信理念。以此推进我国旅游交易中诚信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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