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动车均适用于铁路法
“我国的铁路法律法规已经滞后。”张长青说,199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中还带有一些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转变以及铁路目前的发展情况,应当在法律层面及时对一些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
“无论是高铁、动车、还是原来的蒸汽车和电力车,都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铁路交通运输工具,都适用于铁路法。”张长青说。
“日本有专门针对新干线的《新干线特例法》,德国有《通用铁路法》,国外有的国家修筑铁路也会出台一部相关法律。”张长青说,我们也要向他们借鉴学习保障安全方面的法律。
“17.2万元是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
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起事故通过调查最后认定为人为的责任事故,铁路方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长青说。
张长青在采访中告诉记者,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而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换言之,铁路旅客如出险,将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最高不超过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但对于受伤旅客,按以往的实际惯例来看,从其治疗直到康复都是由铁路运输部门承担,这个数额可能远远高于15万。”张长青解释说。
赔偿标准亟待提高
张长青指出,多年来票价的保险额度一直没有变有失公平,“无论票价多少,旅途长短,都是一样的保险额度,这也是很有争议的。”
“铁路的限额赔偿是15万,而航空法规定的最高赔偿是40万,海商法规定的是80万,这就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张长青说,虽然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最高的限额赔偿是15万,由于该条例是2007年颁布的,至今已有4年多,实际铁路运输部门也会多支付每名死亡旅客家属4万至5万的赔偿金。
“实践中,铁路事故的赔偿往往都不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的,一般由受害人、受害人家属或是受害人的代理人与铁路运输部门进行协商的。”张长青表示,“从惯例来看,对于每名死亡旅客的赔偿,往往都是超出20万的。这次的事故还未调查清楚,但赔偿的标准一定会超出20万。”(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