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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
2007/5/25 0:00:00 来源:宁夏旅游信息中心 [] [打印]

  根据日前通过的《银川市旅游条例》,要求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

  条例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不得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不得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不得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及时、真实地填报旅游统计报表。

  近年来,银川市旅游业迅速发展。据统计,宁夏直接和间接旅游从业人员达20万人,占服务业就业人数的21%。导游由200名增加至2000名,旅游从业人员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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