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春福)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或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的,将受到重罚。这是日前新颁布的《吉林市旅游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吉林市旅游条例》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施行。
《条例》规定,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导游证;对无导游证的“黑导”,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强调了旅游规划的重要性,特别提示了编制机构资质和审批程序,其目的是减少景区开发的随意性。明确了在政府财政预算中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开拓旅游市场、宣传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等。首次提出“统一安排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支持职业和民办旅游教育的发展”、“鼓励投资者采用参股、兼并、承租、收购等方式来我市投资旅游业”、“对接待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多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等新举措。
考虑到吉林市旅游资源比较丰富,游人数量急剧增加的特点,为更好地保护旅游资源,《条例》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合理确定承载力,实行游客容量控制。景区、景点的改、扩、新建,向游人开放前必须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验收。
在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方面,《条例》增加了部分内容,如在主要景区、景点实行专职导游讲解制度,设立专职导游讲解员。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和给游人提供方便,规定“旅游景区因建设、维修不能游览时,应关闭并公布。进行大幅度修缮时仍开放的,应在售票处公告”等内容。《条例》还规定旅行社租用无营运许可证的车(船),最高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并停业整顿30天的处罚。
《条例》特别强调和重视旅游安全,将这部分内容单设一章,集中规范了旅游安全预案、旅游警示信息的发布、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大型娱乐项目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检验等。
为妥善解决好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纠纷,《条例》中还规范了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及旅游投诉的处理时限,同时明确了旅游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此外,对旅游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发挥协会的作用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对过去管理较松散的方面,如旅游资源的普查、旅游统计报表、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及资源共享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吉林市旅游条例》于2007年1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吉林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