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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征求民意 强迫购物将受罚
2016/8/4 16:27:28 来源:羊城晚报 [] [打印]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低价团”、“强制购物”和“不文明旅游”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1 违法所得超30万将处5倍以下罚款
  长期以来,低价团为广大游客所诟病。根据深圳市旅游协会提供的今年第三季度港澳游诚信指导价,从深圳出发的香港一日游团费最低为157元人民币。不过,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仍有旅行社打出低于诚信指导价广告。报名参团时,这些旅行社通常不接受持有个人港澳签注的广东游客,外地团签游客却可顺利报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市共受理旅游投诉达2463宗,其中过半投诉来自港澳游。
  对于出游低价团,《条例》第97条指出,“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对此,业内人士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惩戒力度不小。不过,实施过程中,如何证明低价团是一个难点。《条例》中对低价团的界定主要是“无正当、合理理由”。实际上,旅行社可列举出航空公司折扣、银行优惠、景区广告对冲等因素进行解释。因此,打击低价团还需严打低价诱导后、在目的地强迫游客高额购物等行为。
  2 遇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对于打击强迫游客购物行为,《条例》第46和47条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第48条处理: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对此,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表示,这项规定将能够有效落实先行赔付的机制,如果游客买了假货,旅行社不管退货且不赔付,游客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投诉,相关旅游主管部门也会按条例规定督促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赔偿。具体实施过程中,取证比较关键,首先需要游客能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者需要证明购买的物品是假货。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
  3 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遇纠纷需担责
  《条例》第一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
  《条例》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暮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