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市旅游局开展严禁导游人员向游客兜售物品治理行动
导游人员是旅游从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焦作旅游对外形象的窗口和明片。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导游人员无视国家旅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旅游车上违规向游客兜售物品,严重干扰了焦作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败坏了导游人员的良好对外形象。为规范导游带团行为,优化焦作旅游市场环境,确保“四城联创”工作顺利推进,推动焦作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焦作市旅游局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严禁导游人员向游客兜售物品治理行动。
一是坚持做到把规范教育挺在前面。面向全市旅游行业下发了《关于严禁导游人员向游客兜售物品的通知》,并通过全市导游群进行普法教育,明确告知广大导游从业人员向游客兜售物品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要求所有导游人员务必严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带团行为,坚持职业操守,自觉维护焦作旅游良好的对外形象。
二是坚持做到源头治理。要求全市各旅行社切实加强对委派导游人员行为的规范管理,明确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旅行社需要为导游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旅行社必须要加强对委派导游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明确导游职务行为清单,签订书面带团承诺,防止和杜绝委派的导游人员在旅游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坚持做到综合监管、依法惩治。建立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动、相关职能部门互动工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旅游景区和旅游通道开展针对导游人员在旅游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于违规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做到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依法惩处。
一是坚持做到把规范教育挺在前面。面向全市旅游行业下发了《关于严禁导游人员向游客兜售物品的通知》,并通过全市导游群进行普法教育,明确告知广大导游从业人员向游客兜售物品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要求所有导游人员务必严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带团行为,坚持职业操守,自觉维护焦作旅游良好的对外形象。
二是坚持做到源头治理。要求全市各旅行社切实加强对委派导游人员行为的规范管理,明确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旅行社需要为导游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旅行社必须要加强对委派导游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明确导游职务行为清单,签订书面带团承诺,防止和杜绝委派的导游人员在旅游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坚持做到综合监管、依法惩治。建立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动、相关职能部门互动工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旅游景区和旅游通道开展针对导游人员在旅游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于违规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做到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于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