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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除恶”第一案 垄断景区营运 7个地头蛇被判刑
2018/8/28 14:11:17 来源:春城晚报 [] [打印]

有句俗话说,“强龙压不过地头蛇”。但是,在法律面前,是容不得地头蛇逞凶的。

近日,丽江市第一例“恶势力”案件在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而这起案件起因就是“地头蛇”作恶。

出租车在宋城景区被人为破坏

2017年8月23日,玉龙县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接到报警人张某某称其停放于宋城旅游景区停车场的出租车右后轮被人捅破,接警后黄山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将受害人张某某带回派出所做笔录。

在做笔录过程中民警调查监控发现,此前就有类似情况在宋城景区停车场多次发生,但没有人报警。

当晚黄山派出所立即将该案件相关情况向县公安局领导进行汇报。玉龙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在进行了周密部署之后,9月12日县公安局民警全体待命,由县局统一指挥,根据已固定的证据材料对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9月12日晚共抓获嫌疑人十余人,9月13日嫌疑人和某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10月19日嫌疑人和某某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2月18日县公安局将该案以寻衅滋事案依法起诉到县检察院。

作案人均为宋城景区附近村民,欲垄断景区运输

接到此案后,政法部门对近三年的案件进行了深挖细查。玉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对”黑恶势力“案件线索摸排时,通过视频侦查辨认,发现该案有大量的出租车被上述及其他犯罪嫌疑人驱赶,部分出租车辆轮胎被破坏。

参与作案的除公安机关移送的三人外,尚有遗漏的同案犯。且本案犯罪嫌疑人均系宋城景区附近村民,作案动机并不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是为了强迫出租车退出在宋城旅游景区内的经营活动,以垄断宋城景区内的旅客运输行业,从主观作案动机和客观表现行为均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由于该案涉及人员较多,涉及群体较为特殊,很多出租车驾驶员受害人、证人害怕受到威胁和伤害,或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没有报警。”玉龙县政法委一工作人员介绍说,一开始公安机关在摸排一些受害司机时,由于担心被报复他们也不愿意配合调查,这给办案民警带来较大压力和阻力。

但通过办案民警的近一年排查,最终证实遗漏的有4名同案犯。4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4人立案一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玉龙县检察院认为,和某某等7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当以“恶势力”论处,遂于5月28日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丽江市第一例“恶势力”案件公开审判

2018年7月31日,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前,县委政法委还通知了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参与旁听。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和某某等7人以出租车到宋城旅游景区内营运影响客源为由,由和某某统一购买破胎工具“四角钉”、“起子”后进行分发,于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10日间,先后21次对前来宋城旅游景区内营运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言语威胁、暴力破坏车胎,以迫使出租车退出在景区内的营运活动。

被告人和某某等7人有明确的组织、参与者,成员固定、分工明确,有组织的在丽江宋城旅游景区内多次采用暴力对出租车车胎进行破坏,实施违法犯罪,欺压出租车运输从业人员,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丽江的旅游形象,并造成多名出租车司机到市交通运输局运政处信访的恶劣影响。

经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某等7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当日,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案被告人较多,县人民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以相应罚金

8月17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和某某积极组织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系该案的组织者、主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余三名主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名从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起子二把及四角钉三十五个依法予以没收。

“亲眼看见同行被欺凌,选择站出来”

“报案那天我去宋城景区拉客人,把车停在停车场那里,亲眼看见有人把旁边同行的车轮给扎了。被扎出租车司机还被几人给围起来,恐吓他不准来景区载乘客,之后回到自己的车旁发现自己的车轮也被捅破了……”回忆起去年选择站出来报案的受害人张师傅说,当时亲眼看到同行被欺凌,实在愤愤不平,再加上自己的车轮也被扎了,于是决定站出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据悉,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首例公开开庭审理的“恶势力”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审判,使犯罪分子依法得到严惩,宋城景区社会治安得到有效改观,净化了旅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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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责任编辑:耿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