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近日,青海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试行)》,将全方位督察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青海省旅游部门将定期测定公布旅游景区门票及周边餐饮、住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服务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引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调控旅游价格水平。并在全省旅游旺季期间,对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旅游重点县(市、区、行委)、旅游商品销售场所、公园、旅游集散地、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针对景区景点消费问题,我省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所有经营主体必须执行旅游商品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加价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提供给客人的点菜单(簿)菜名、质量、价格要与公示牌内容完全一致。
针对旅游市场价格乱象,我省将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欺行霸市,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线上预定到店涨价,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依法打击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规定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其诚信记录。企业或个人诚信记录与相关职能部门共享。
《关于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试行)》执行后,我省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价格、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旅游等部门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快速反应,强化旅游价格监管和舆情管控,全方位规范青海旅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