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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旅游局处罚一起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行为
2016/9/29 10:09:12 来源:合肥市旅游局 [] [打印]
       近期,合肥市旅游局对王银妹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8月14日,合肥市旅游质量监督投诉中心接到一起电话投诉求助。投诉人一行20人通过王银妹报名参加2016年8月13日至8月14日牯牛降2日游,返程至合安高速安庆至桐城82公里处时,车辆撞到因修路变道设置的隔离栏上,造成11人受伤。工作人员在当日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王银妹涉嫌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8月15日,合肥市旅游局对王银妹涉嫌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了立案,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深入调查。经查,王银妹之前在合肥某家旅行社做销售接待工作,今年6月底离职,8月上旬与某公司商谈了一笔牯牛降旅游业务。此笔旅游业务系王银妹个人招徕、组织。王银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合肥市旅游局按照旅游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一项,对王银妹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肥市旅游局在此提醒,任何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而招徕、组织、接待旅游业务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希望各旅行社及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引以为戒,合法经营旅游业务。

(责任编辑:暮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