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信息发布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2013/12/20 9:00:00 来源: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 [打印]

旅办发〔2013〕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新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计调查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按照2013年8月最新修订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2014年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分为2013年年度统计调查和2014年季度统计调查两部分。旅行社应通过“旅行社统计调查管理系统”按时网上填报数据。
  (一)2013年年度统计调查
  1.统计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以上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准)。
  2.填报内容:旅游单位基本情况(旅统基1表),旅行社财务状况(旅统基5表);旅行社集团企业,须由旅行社集团母公司填报“旅行社集团情况”。
  3.填报时间:2014年2月1日至4月15日。
  (二)2014年季度统计调查
  1.统计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2014年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应当在开展业务经营的当季后进行季度报表填报。
  2.填报内容: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旅游情况(旅统基2表)、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情况(旅统基3表)、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情况(旅统基4表)。
  3.填报时间:
  第一季度2014年4月1日至4月15日
  第二季度2014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第三季度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第四季度2015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的核查、汇总工作;在2014年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完成季度统计调查数据的核查、汇总工作;并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二、 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
  (一)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1.提出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于2014年1月底前组织本地区旅行社进行统计调查工作培训;
  2.督促本地区在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并完成工商注册的旅行社按照规定内容,按期完成统计调查数据的填报;
  3.对旅行社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检查。
  (二)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1.提出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于2014年1月底前组织本地区旅行社进行统计调查工作培训;
  2.督促所属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按期完成统计调查数据的填报;
  3.负责对本地区旅行社填报数据的审核、汇总,按时作出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情况通报,同时向国家旅游局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三、工作要求
  1.加强法规学习。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游调查统计制度》,充分认识旅行社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我国旅行社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旅行社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应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2.及时进行部署和培训。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方案,及时进行部署,认真组织所属旅游部门相关人员和旅行社填报人员按照最新修订的《旅游调查统计制度》及系统操作手册进行培训。
  3.加强督促和审核。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要提出具体要求,加强督促和审核力度,要求所属旅行社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填报,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对不按时填报、弄虚作假的旅行社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4.落实专人和设备。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确保信息安全;要督促所属旅行社安排人员按时完成填报工作。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