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财政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拓来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境内外旅游企业。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包括组织入境旅游和境外宣传促销两类项目。
第五条 组织入境旅游,包括两项奖励:
(一)包机入境旅游奖励
奖励对象:1.组织境外游客包机来川的境内外旅游企业;2.组织境外游客从四川以外的其他口岸(中国境内)包机来川的境内外旅游企业;3.因受航空权限制不能直接包机的,扩大原航班机型组织境外游客来川旅游的境内外旅游企业。
奖励条件:1.包机来川的境外游客在四川住宿时间不低于3个夜晚;2.包机来川境外游客人数为单机实际包机人数,扩大原航班机型组织境外游客来川旅游人数为组团来川旅游人数。
奖励标准:每名包机游客奖励300元。
(二)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奖励
奖励对象:上一年度实际接待境外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的省内旅行社。
奖励标准:根据排名次序给予11-20万元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9万元,第三名奖励18万元,以此类推,第十名奖励11万元。
第六条 境外宣传促销,包括三项奖励:
(一)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奖励对象:在境外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报纸、电视台、FACEBOOK、LED、Twitter、第三方专业公司群发Email等)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的境内外旅游企业。
奖励条件:投放的广告事前须经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
奖励标准:按广告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个奖励对象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
(二)客源地推广售卖四川旅游产品奖励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条件:在境外客源地大型国际旅展中设立特装四川馆并现场售卖四川旅游产品,事前须经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
奖励标准:按参展投入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
奖励对象:1.自主赴境外举办宣传四川旅游专题推广活动或参加国际旅展售卖四川旅游产品的省内旅游企业;2.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省内旅游企业。
奖励条件: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方案事前须经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
奖励标准:1.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的,每次活动奖励2万元,但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4次;2.参加四川省旅游局组织宣传活动的,补助企业1-2名一线营销人员的往返国际机票和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用(均为经济舱,原则上要求行程与四川省旅游局一致)。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直接向四川省旅游局申报奖励,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书和申报材料(附后)。
第八条 四川省旅游局成立奖励评审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奖励资金安排。评审意见(含未通过审核的)和奖励资金安排须在四川省旅游局官方网站等公示7天。
第九条 包机入境旅游奖励和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在项目完成后即可进行申报。四川省旅游局自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在收到答复的10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或重新完善了申报材料的,四川省旅游局须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奖励、客源地推广售卖四川旅游产品奖励和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在次年2月1日至2月底前集中申报。申报程序同上,逾期不受理。四川省旅游局须在4月30日前提出评审意见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有关条款运作入境旅游,扰乱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015年至2016年两年。
附件: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资料
一、申请书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报奖励类型及金额、申请奖励的依据和理由。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
申请入境旅游奖励的境内外旅游企业须向四川省旅游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包机入境旅游奖励
1.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
3.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4.意外保险单复印件。
5.四川省当地接待社接待计划书。
6.电子行程单。
7.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
(二)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奖励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省内旅行社自报的接待入境游客人数。
备注:四川省旅游局将根据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和四川旅游统计系统的入境旅游人数,审核自报人数的真实性。
(三)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1.广告见证材料。包括登载广告的报纸原件、电视台播放广告的录像等。
2.与媒体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3.当地主流或旅游专业媒体的认定资料。包括专业机构统计的当地报纸发行量排名、电视台收视率及排名等。
(四)客源地推广售卖四川旅游产品奖励
1.经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的境外营销执行方案。
2.购买及搭建展位的合同和发票。
3.现场收客合同。
4.活动报告(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和境外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五)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
1.自主组织赴境外促销的须提供:
(1)经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的境外营销执行方案。
(2)购买展位合同和发票。
(3)人员出境证明,包括往返机票原件、护照复印件、签证和出入境签章复印件等。
(4)活动报告(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现场售卖四川旅游产品合同等)和境外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5)活动成果等绩效情况材料。
2.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局组织的活动的须提供:
(1)参团旅游企业的一线营销人员名单、人员出境证明、往返机票、境外城市间交通发票等。
(2)护照、签证和出入境签章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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