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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发布国庆旅游警示
2013/9/26 9:20:00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 [打印]

        外出旅游务必签订书面合同、自驾游须注意行车安全……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因国家实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会有更多游客选择外出休闲旅游。为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帮助大家规避消费陷阱或纠纷,青岛市旅游局发布了出游警示。  

        警示1:《旅游法》正式实施,旅行社应依法签订旅游合同  

        今年10月1日起,《旅游法》将开始实行。其中,《旅游法》对于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约定与组织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国家旅游局明确要求,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因此,广大游客与旅行社在合同签订中要注意,如果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2)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3)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间、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4)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做出合理的安排;(5)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减少团费。  

        警示2:要求旅行社保障知情权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载入合同并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警示3:旅行社要依法履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提示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的信息等。在组织游客参加游览活动中,应当协助景区等旅游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而旅游者也应当按照旅游经营者的要求,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自觉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若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将由自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警示4: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签订低价旅游合同  

        有的旅游者认为,参加低价旅游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但是,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因此,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每一项内容,消费一定要理性,不可有侥幸心理。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  

        警示5:了解立法对小费的规定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是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警示6:旅游纠纷时应理性维权  

        当前,旅游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大大提高,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践中,也有个别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不恰当的行为,包括在解决旅游纠纷中有些过激的言行,甚至导致行程难以顺畅进行,损害了其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法》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分别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程中的纠纷解决问题,《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等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警示7:遵守文明旅游规范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要求。此外,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和约束,要求其履行相关带团职责。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当健康、文明旅游,不要存在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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