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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个地方旅游条例颁布实施
2013/1/28 9:49:00 来源:内蒙古旅游局 [] [打印]
        从内蒙古旅游局获悉,《包头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7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从规划建设与开发保护、促进与保障、经营与管理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包头市旅游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其中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采购成为亮点。

      《条例》规定,包头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考察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将“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办理”列入《条例》,是此次立法的一大突破。主要:一是有利于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提高公务活动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旅游企业合情合理合法地参与政府采购,拓展业务空间。二是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考察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安排,这是专业分工,能使公务活动得到高效率、低成本和专业接待服务,同时又严格区别于公款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公费滥用的作用。三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精神。

      《条例》是包头市首个地方性旅游法规,它的出台,为进一步改善包头市旅游业发展环境,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实施了公务接待委托旅行社;在内蒙古,包头是首个明确出台地方旅游条例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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