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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警示第4号:低价游的消费陷阱
2012/4/26 0:00:00 来源:中国旅游诚信网 [] [打印]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活动

旅游服务警示

第4号

             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2012年4月20日

 

低价游的消费陷阱

 

杨阿姨退休赋闲在家,想和老伴去香港、澳门旅游。通过对比几家旅游产品广告,发现同样的“港澳六日游”产品,价格差别真不小。老两口想,都是玩六天,当然要最便宜的!于是他们就报名参了团。行程的第一站到深圳,导游说按照“惯例”每人要给地接导游200元小费,大家觉得给了小费服务可能会好些就都给了。导游又说可以帮大家换港币,并建议不要去香港换,因为一些兑换点有假币,而且还不安全。大家听从了导游的话,每人以1:1.14的汇率兑换了1000元港币。可到了香港,当日的汇率才1:1.41,且到处都有合法兑换点。接下来的行程大部分是在逛购物店,导游一遍遍游说大家买东西,不买就恶语相向。在珠海的一家珠宝店,商家自称是某富豪的孙子,以给爷爷过寿为由让利促销,标价5000元的铂金项链只卖200元。行程结束,杨阿姨买了不少珠宝、手表,回来一鉴定,都是品质低劣的仿品。最可悲的是,回想六天的行程,著名的景点基本都没去,全耗购物店里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应提前做好准备,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低价旅行团往往在行程中安排过多的购物活动,这样的旅行团不能保证旅游品质,旅游者需谨慎选择。

第三,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要做出明确约定。

第四,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及导游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参加合同中约定的购物活动时应对商品的价格有合理的心理预估,不要贪便宜。

第五,旅游者应警惕以“冒充富豪”、“企业赞助”、“店庆促销”、“攀老乡”、“祈福避祸”为噱头的购物陷阱,购物后,应要求商家开具正规的发票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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