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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质监工作的通知
2008/9/5 0:00:00 来源: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打印]
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

    2008年“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质监工作,为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准备工作。各质监所应对做好“节前警示”,坚持“诚信至上、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防旅行社责任引发的各类纠纷的发生,继续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二、密切关注各旅游目的地地区政治局势和自然灾害等,及时发布出行警示和消费提示,在安全出游基础上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加强对旅行社领队、导游人员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认知和处置能力。
    三、规范旅行社的组织接待工作。
    旅行社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广告,广告宣传及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提供的行程内容必须符合规定。旅游合同金额应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成正比,合同中团费所包含的费用构成必须明确,尤其针对儿童、老人、学生、军人等特殊人群,必须写明所含的服务内容及享受优惠的项目范围;服务标准中不得使用“准、相当于、豪华、优秀”等含糊字眼;保险金额及项目中不得填“赠送旅行社责任险”;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危险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告知,内容尽可能详尽不要有歧义;旅游过程中,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得涉足黄、赌、毒场所;经营出境游旅行社应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六不准”要求,严禁“零负团费”现象,与外方旅行社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分配及纠纷解决方案。
    旅行社应和有资质单位开展旅游经营业务,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使用无旅游经营许可车辆,严禁使用无证导游和领队,不得以团款纠纷扣团、甩团或威胁扣团、甩团。对散客拼团,应避免实际标准与合同不符、同团异价等情况。
    旅行社应当制定黄金周期间质量防控措施,安排专人负责“黄金周”期间的投诉接待,保证游客投诉无障碍,及时处理纠纷,以防矛盾的扩大。
    四、认真开展市场检查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评出的“诚信旅行社”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强监督,引导其他旅行社守法经营;在各旅游重点区域,严厉查处“黑社”、“黑车”、“黑导”,维护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节日旅游市场的稳定。
    五、继续做好“黄金周”值班及投诉受理、统计工作。各质监所应积极组织安排好人员在“黄金周”休假期间的值班,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旅游经营企业的信息交流,及时、就地协调处理“黄金周”期间的旅游纠纷,对个别游客的不文明、不理智及过当维权行为,应做细致解释说理工作,控制双方情绪、避免矛盾扩大;非旅游投诉,及时告知游客向其他部门投诉或转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重大旅游投诉,特别是安全事故,根据应急预案及时上报。
    节日期间,各质监所投诉电话应保证畅通,各“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投诉电话应向社会公布,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9月29日至10月4日每日17时前,各市质监所将当日(含前天夜间)投诉和处理情况电话报省局质监所;10月5日17:30前,将节日期间全部投诉及处理情况做全面分析、分清责任,书面传真或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质监所。省旅游局质监所值班自9月28日18时至10月6日8时止,投诉电话:025-83418185,传真:83428002,电子信箱:jszjs@jstour.com。
    特此通知。

 

 

                                             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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