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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旅游服务警示第9号:警惕形式多样的旅游诈骗
2012/8/24 19:47:00 来源: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 [打印]
        玲玲今年10岁,是学校里的舞蹈明星。前不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Z文化传媒公司举办的“XX奖”才艺大赛,玲玲脱颖而出,获得了去T国参加决赛的名额。Z公司考虑到参赛选手年龄小,“慷慨”地承诺可有1-2名家长陪同,费用也是“优惠”到令人咋舌的地步:除了往返机票,成人零团费,儿童团费600元/人;另外,成人和儿童仅需再分别支付600元和400元的健康自费项目。这个消息让玲玲一家既意外又兴奋。但是旅游团抵达T国后,问题出现了,先是在机场无人接待,而后地接旅行社开始向参团学生家长收取自费项目费用,在接下来的几天里莫名其妙地被旅行社拉着一家家购物店里转……经多方了解,Z公司仅凭一纸伪造的授权书组织才艺比赛,又以零团费方式组织出境旅游,涉嫌诈骗;相关机构社会责任感缺失,在利益驱使下未经核实就组织学生参加,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旅游业务应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本案中的Z公司无旅行社经营资质,属于违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二,旅游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此案中,学校、家长没有对有关机构的宣传进行核实,一旦出现问题,缺乏自身维权的依据和手段。对于出境旅游,应登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经办者的旅游业务经营资质。

  第三,低价团甚至零团费是以降低吃住标准、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购物点强迫消费来赚取回扣的手段盈利的,这种恶性价格竞争必然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请旅游者谨慎选择。

  第四,随团旅游必须要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进行明确约定。如组团机构拒绝签订旅游合同,则不要随团旅游,同时可向旅游部门投诉。

  第五,对以各种名义变相组织出境和国内旅游、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请广大游客和公众保持足够的警觉,可随时向所在地的旅游局或旅游质监所、旅游执法监察总(大)队查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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