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办发[2014]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自2010年开展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以来,已有两批共41个地区、87家企业参加试点工作,其中37个地区、76家企业经试点达到工作要求,成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持续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巩固试点工作成效和扩大试点范围,根据2014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继续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现决定开展第三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启动。2014年7月确定第三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二)试点实施。试点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国家旅游局统一部署全国范围的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地区和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辖区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步骤,落实各项措施,按照工作标准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三)终期总结。2016年试点期满,由各试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旅游局提出总结申请,国家旅游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终期总结。
(四)示范确定。通过终期总结达到试点工作要求的试点单位,由国家旅游局确定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2、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3、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4、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并在本地区推行标准化管理。
5、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地区优先。
(二)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类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大型骨干龙头旅游企业(集团)优先。
2、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并实施有关企业标准。
4、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
5、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优先。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试点单位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和试点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试点地区应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试点企业应打造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品牌和产品。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发标准实施及评价的新方法和新机制。
四、试点单位申报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本地区候选试点单位,可包括试点地区(市、县、区)和试点企业,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报至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将从各地推荐的候选单位中统筹选择,于2014年7月确定并公布第三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动员工作,确保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 汪黎明、张源
联系电话:010-65201309、65201325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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