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旅游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和工作总结的通知
旅办发〔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总结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是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组成部分,也是《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要求。《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旅游行政处罚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汇总本地区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并对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提出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8月31日和翌年2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案件汇总情况报国家旅游局。”
请贵委(局)严格按照《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对照填表说明,组织本辖区市、县旅游部门填报《旅游行政处罚汇总表》,并将汇总分析的本省区市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及《旅游行政处罚汇总表》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于2月28日前报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本《通知》及《旅游行政处罚汇总表》的电子版请在国家旅游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联系人:郭志平 汤治 电话:010—65201630、1618 电子邮箱:fgc@cnt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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