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局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来青旅游奖励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青海旅游业的发展,拓展旅游市场,繁荣旅游经济,鼓励旅行社通过多种方式组织游客来青海旅游,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当年度组织游客来青海旅游人天数在省内国际旅行社排名前二名的,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二条 凡当年度组织游客来青海旅游人天数在省内国内旅行社排名前三名的,可一次性获得3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省旅游局鼓励组织自联入境旅游团队来青海旅游。凡当年度组织自联入境游客人天数在省内国际旅行社排名前二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条 以上奖励以本年度全省旅行社年检业绩排序为依据,且无重大安全事故和服务质量投诉。
第五条 青海省旅游局鼓励省内外旅行社以专列、包机、自驾车等形式组织游客来青海旅游,在无重大安全事故和服务质量
投诉的前提下,给予下列奖励。
1、对组织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来青海旅游的旅行社,青海省旅游局每次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组织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来青海旅游的旅行社,青海省旅游局每次给予1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对组织自驾车10辆以上,在青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社,青海省旅游局每次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20辆以上每次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条 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在专列、包机、自驾车抵达青海前三天,由组团来青旅行社和地接社将详细的团队接待计划、团队名单、旅行团参加保险的凭证报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在行程结束后五天内再将宾客意见反馈表、团队结算单上报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不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青海省旅游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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