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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团参加第25届香港国际旅游展览会的通知
2011/4/19 0:00:00 来源:国家旅游局港澳台旅游事务司 []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第25届香港国际旅游展览会定于2011年6月9日至12日在香港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办,国家旅游局将组团参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参展资格
  内地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国际国内旅行社、酒店及酒店集团、航空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村)、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旅游培训机构等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
  二、展位确定
  (一)展区位置。今年内地展区位于展馆中部1B和 1C之间。
  (二)费用标准。每个标准展位(3M×3M)18,000元人民币或20,000港币;每个空地展位(3M×3M)16,000元人民币或18,000港币。
  (三)费用缴纳。展位费于6月8日前在香港国际会议中心注册台现场缴纳。
  (四)展位确定。根据报名顺序、展位性质及数量,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今年我局拟对展台作适当的装饰和改进,以提高整体布展效果。
  三、优惠措施
  (一)现场推介。将免费提供演讲厅供各参展单位使用。
  (二)媒体宣传。免费在香港旅展会刊上刊登参展单位信息,4月20日前报名并提供宣传资料的可免费在港澳媒体登载。
  (三)售卖旅游产品。香港当地旅行社将在现场售卖赴内地旅游产品,请参展单位及早与香港方面旅行社接洽。
  四、其他事项
  (一)名额分配。申购一个展位可派2名人员参展。请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国家旅游局港澳台司。
  (二)手续办理。参展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持我局《商函》和《出国任务批件》在当地办理赴香港手续。
  (三)停留期限。参加本次展览的人员在香港停留8天。
  (四)费用承担。各单位参展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和个人零用费,由派员单位承担。
  (五)宣传资料。各单位根据2011年旅游宣传主题,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准备充足的中文宣传品;需要统一运输资料的,请按期运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2)。

(联系人:周鹏;电话:010-65201734,010-65201728;
 传  真:010-65201755;电邮:zhoupeng@cnt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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